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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常熟市杨园中心小学章程(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7 14:55:12 浏览次数: 【字体:

2023年9月27日常熟市杨园中心小学教职工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建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具有科学发展观,面向新世纪的现代化新型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小学管理章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一所公立街道级中心小学,学制为六年。校址是常熟市辛庄镇杨园长征路11号。

第三条:学校以“用一分精神,生一分效果”为校训;

“求真、向善、尚美”为校风;

“博爱、乐学、善导”为教风;

“自强、自治、自学”为学风;

“儿童立场,以生为本”为办学理念;

以《蓝天下红旗在飘扬》为学校校歌;

“缤纷园艺、多彩童年”为办学特色;

第四条:确定学校的办学宗旨为:对学生负责,让家长满意,为社会认可;让老百姓子女接受良好的公平的教育,办老百姓满意的学校。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条: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常熟市杨园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1名〔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上级党(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根据《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规定,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的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党组织书记的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要求和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德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培养以及教师招聘、使用、管理、服务、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履行抓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好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党组织与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1名(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条: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支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必要时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党组织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三条: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校办、德育处、教务处、总务处、教科室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

第十五条:学校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膳食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支部会议审定。各专业组织依照规程(章程、法律)建设和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工作。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励条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讨论决定在学校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由常熟市教育局主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它人员。

第十九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副校长、教导主任、教科室主任、德育处主任、教技室主任、总务主任等中层干部由党组织或校长提名,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免。

第二十条:根据《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规定,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落实“双减”任务和课后服务,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负责入学、招生、考试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使用教材,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组织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大额度资金支出等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和执行学校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开展合作交流,加强家庭、学校、社会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十二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别的工作。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安排工作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要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逐步学会敬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

第二十六条: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人人都应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或鼓励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和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四)营造浓郁的德育氛围的校园景观,培养以爱国为核心的校园精神,在环境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五)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构建“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七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及评价办法。采用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改革和教育科研,积极开展教科研课题研究,积极推广现代化教育技术及成果。

第三十条:认真抓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辅导、布置与批改作业、组织考核、组织课外活动、指导学生开展自学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二条: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不得搞有偿家教,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第三十三条:学校每学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学科教学质量调研,调研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

第三十四条:考查成绩采用星级记分,星级记分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

第三十五条:依照体育卫生艺术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卫生和艺术工作,开展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籍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三十七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八条: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益。

第三十九条:依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六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四十三条: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四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的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花园式文明校园。

第四十五条: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学校、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四十六条:全体教职工加强师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七条: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四十八条:加强学生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卫生值勤制度,培养学生“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四十九条:校园内一律不得骑自行车、电动车,自行车、电动车必须按指定地方排放整齐,原则上外来车辆不准进出校门,必须按有关规定停放。

第五十条: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经营,学校附近100米范围内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相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五十一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教师应自觉按《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言谈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第五十四条:学校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及岗位聘任合同书。

第五十五条: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引导教师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认真组织课外活动、认真指导学生开展自学。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五十六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领导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在岗在编教师应参加五年一次的教师资格验证。无法通过的,按上级规定处置。

第五十九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有关制度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一条: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学生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五爱”的思想情感,具有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具有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六十二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相互帮助。

第六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六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文明守纪,实行垃圾分类,维护校园优美环境。

第九章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常熟市教育局批准实施。

章程的修订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经常熟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条: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自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常熟市杨园中心小学

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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